枣庄高新区野生动物保护 --以爱之名护鸟飞翔共享美好家园

产品中心

产品中心

枣庄高新区野生动物保护 --以爱之名护鸟飞翔共享美好家园

发布日期:2025-08-16 来源:产品中心

  • 详细介绍

  养鸟是一项历史悠远长久的文化活动,通常“笼中鸟”以画眉、八哥、鹩哥、百灵居多,然而需要格外警惕的是,随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一直更新,许多我们大家都认为的“笼中宠”,实则已是“法律禁区”。

  根据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妥善解决人工繁育鹦鹉有关问题的函》的通知要求:出售加载“专用标识”鹦鹉给个人作为宠物,销售单位理应当全面记录购买人的基础信息(姓名、身份证号、地址、联系方式等),做到可溯源,并告知购买人未经批准,不得自行繁育动物后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

  (一)禁止非法出售、购买、利用国家、省重点保护及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鸟类及其制品。

  (二)禁止使用毒药、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捕鸟网等工具和国家禁止的其他工具猎捕野生鸟类,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捣毁巢穴、网捕等方法猎捕野生鸟类。

  (三)禁止为出售、购买、利用野生鸟类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发布广告。

  (五)禁止网络站点平台、商品交易市场、餐饮场所等,为违法出售、购买、食用及利用野生鸟类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展示、交易、消费服务。

  (六)禁止违法运输、携带、寄递野生鸟类及其制品。铁路、道路、水运、民航、邮政、快递等企业对托运、携带、交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查验其相关证件、文件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不得承运、寄递。

  (七)禁止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特许猎捕证、狩猎证、人工繁育许可证及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野生鸟类及其制品的批准文件,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进出口等批准文件。

  (八)禁止破坏野生鸟类的生息繁衍场所和生存条件。在候鸟迁徙的关键时节,严禁任何干扰候鸟栖息、繁衍及迁徙活动的行为。

  (九)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受伤、病弱、饥饿、受困、迷途的野生鸟类,应当及时联系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

  (十)任何组织和个人将野生鸟类放生至野外环境,应当选择比较适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当地物种,不得干扰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产,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

  (十一)鼓励广大群众对非法猎捕、杀害、交易、饲养、食用野生鸟类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做监督举报。

  (十二)对非法猎捕、杀害、交易、饲养、食用野生鸟类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1.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要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2.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要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违法来得到的,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3.在自然保护地、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要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来得到的,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4.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依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要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来得到的,责令关闭违法经营场所,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5.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或者专用标识出售、利用、运输、携带、寄递三有陆生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要没收野生动物,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很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办法来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22年4月9日起施行)第六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价值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价值二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很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网站地图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 联系地址:山东省枣庄市光明西路1699号 联系邮箱: